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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经济联盟产重型自卸车配件可在10年内免税复运进境

欧亚经济委员会执委会作出了什么决定 2026年10月13日,欧亚经济委员会执委会通过第128号决定,修改了重型设备配件复运进境的规则。在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生产的自卸车,其未使用的配件和设备在出境后10年内可免缴进口关税和税款复运进入联盟境内。此前,这类配套件适用一般的再进口期限,即三年。 决定涉及的是专为非公路条件作业设计、总质量超过40吨的自卸车。对于这些自卸车本身,2018年12月11日欧亚经济委员会执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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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经济联盟产重型自卸车配件可在10年内免税复运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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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经济委员会执委会作出了什么决定

2026年10月13日,欧亚经济委员会执委会通过第128号决定,修改了重型设备配件复运进境的规则。在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生产的自卸车,其未使用的配件和设备在出境后10年内可免缴进口关税和税款复运进入联盟境内。此前,这类配套件适用一般的再进口期限,即三年。

决定涉及的是专为非公路条件作业设计、总质量超过40吨的自卸车。对于这些自卸车本身,2018年12月11日欧亚经济委员会执委会第203号决定批准的清单已经规定了十年期限。现在,维修和保养这些设备所必需的零部件和设备也获得了同样的期限。

这项决定解决了什么问题

再进口是一种海关程序:此前从欧亚经济联盟出口的货物,可在不缴纳进口关税和税款的情况下复运进境。《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为此规定的期限为三年,但部分类别货物的期限更长。

据欧亚经济委员会介绍,实践中重型设备运出联盟时,往往随附用于维修和保养的配件和设备套件。如果未使用的部件在三年期满后才返回,例如在合同被撤销之后,就会出现失衡:自卸车本身仍保有再进口资格,而其配件却必须按供国内消费放行程序申报,并缴纳海关税费。委员会称,这给工业企业带来了额外的财务和行政负担。

委员会自己举出的一个简单例子能清楚地说明两者的差别:

  • 过去:海外合同被撤销时,设备出境已超过三年。自卸车可以按再进口程序免税返回,但剩余的配件和设备已超过三年期限,因此进境时必须按供国内消费放行程序申报并缴纳海关税费。
  • 今后:只要自出境之日起不超过10年,整机及其未使用的配套件都可以按同一再进口程序返回。

Inbusiness.kz这样概括这项决定的实际意义:对工业企业而言,它意味着在外贸合同履行完毕或变更后退回未使用配件时,产生额外海关费用的风险降低了。

文件中具体写了什么

第128号决定对规定特殊再进口期限的货物类别清单第4项作出了新的表述。法律依据是《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第236条第3款。新表述的关键要素:

  • 谁的设备: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汽车工业企业的产品。
  • 什么设备:用于非公路条件作业、总质量超过40吨的自卸汽车。
  • 新增内容:此类自卸车维修和(或)技术保养所需的配件和设备。
  • 期限:自货物实际运出联盟关境之日的次日起,至满10年为止。
  • 条件:部件必须在该期限届满前返回欧亚经济联盟关境。

新规何时生效

该决定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满30个日历日后生效。10月20日刊登该文件文本的Garant法律信息系统当时注明,决定尚未生效。在安排进境之前,最好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法律门户网站上的正式公布核实确切的生效日期。

涉及哪些企业,现在应该做什么

这项规定在欧亚经济联盟层面通过,因此同样适用于哈萨克斯坦。按照委员会的表述,涉及的是部件返回“联盟成员国之一”。新规对以下企业很重要:将欧亚经济联盟生产的重型自卸车连同维修套件运往联盟以外项目的公司,以及此类设备的供应商及其服务部门。

这项决定有明确的边界:

  • 它只涉及欧亚经济联盟国家企业生产的自卸车;清单新条目中没有提到来自第三国的设备;
  • 第4项只列出了总质量超过40吨的非公路自卸车及其配件,没有提及其他类型的专用设备;
  • 该规则适用于此前按出口海关程序运出联盟的货物。

现在就值得做的事:

  1. 核对哪些配件和设备随自卸车一起运往境外,以及当时凭哪些报关单出口。
  2. 记录每套配件的实际出境日期:十年期限从次日起算。
  3. 向报关代理人确认,需要哪些文件来证明退回的零部件和设备确实是这类自卸车维修或保养所需。
  4. 如果计划在未来几周内退回未使用的部件,请与报关代理人商讨进境之日适用的是哪一版清单。
  5. 在续签或重新审议海外合同时要考虑到:剩余的维修套件现在可以在与整机相同的期限内免税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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